新闻中心  
  一直致力于解决客户公司管理问题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来源:   作者:企业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二OO一年一月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号

    为了正确实施对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措施,避免重复保全,现就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第二条  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发布时间:2022-10-10  阅读:384次
0

版权所有: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371-12345678  地址:某某省某某市高新区某某大道68号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cesshi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