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宠物店寄养的宠物丢失了,该如何维权
王先生养的宠物狗寄养在一家宠物店,到店发现宠物狗从店里走失了,该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养了一只泰迪犬,由于近期将去外地旅游将自己的宠物狗寄养在一家宠物店,约定寄养十天,每天150元。后原告想要接回宠物时被告知宠物狗已走失,原告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协调不成,后又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也未调解成功,故诉至法院要求宠物店赔偿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被告之间的行为该如何认定?本案中,原告将宠物寄养在宠物店并支付寄养费用,被告宠物店为原告提供宠物寄养服务,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服务合同是指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之间约定的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服务合同的一方主体多为专门从事服务业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服务合同本身为合同性质,合同双方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将宠物寄养在被告的宠物店里,被告应履行看管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履行看管义务应赔偿原告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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